(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教: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没有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我们通过关联企业轮流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累计?可以规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吗?
A:第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是否累积的问题,仅明确关联企业之间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变化的,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应将原单位的工龄合并累计计算。
第二,如果单位与关联企业之间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累计,单位此情况属于恶意规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三,司法政策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7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员工因个人职业发展选择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更用人主体,那么鉴于原用人单位让员工提交个人原因辞职申请,如此情形下,可以证明系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的变化,则企业工龄以及签订次数不应累计计算。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关联企业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