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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相关事项,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确保其业务的顺利开展。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对于为非全资公司的担保,公司将通过采取要求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措施保障公司权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3年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 军 冀志斌 张钦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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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